各鎮(zhèn)人民政府,農林牧場,街道辦事處,各開發(fā)園區(qū)管委會,縣政府各部門,各有關單位:
經縣政府同意,現(xiàn)將《臺安縣河長制工作管理辦法(試行)》印發(fā)給你們,請結合實際,認真組織實施。
臺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
2017年11月2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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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安縣河長制工作管理辦法(試行)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、市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決策部署,建立健全河長制相關工作制度,根據(jù)《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(fā)遼寧省河長制工作管理辦法(試行)的通知》(遼政辦發(fā)〔2017〕114號)、《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(fā)鞍山市河長制工作管理辦法(試行)的通知》(鞍政辦發(fā)〔2017〕146號)和《中共臺安縣委辦公室 臺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(fā)關于臺安縣實施河長制工作方案的通知》(臺委辦發(fā)〔2017〕34號)等規(guī)定,結合我縣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各級河長、河長制辦公室和有關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、協(xié)調各方關系、動員社會力量,做好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。
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縣級河長制相關工作制度的組織、運行和管理等工作。
第二章 會議管理
第四條 河長制會議分為總河長會議、河長會議、部門聯(lián)席會議和縣河長制辦公室(以下簡稱“縣河長辦”)會議4種。
第五條 總河長會議主要任務是研究決定全縣河長制重大決策部署、重要制度、實施方案、年度目標任務及考核方案、表彰獎勵、重大責任追究等事項,協(xié)調解決全縣河流管理保護重點難點問題。
總河長會議由總河長或委托副總河長主持召開,由縣河長辦組織籌備,一般每年召開1次。參加會議人員為縣副總河長及河長,下級總河長及副總河長,縣直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,縣河長辦主任等。
總河長會議要形成會議紀要,由總河長或副總河長簽發(fā)。會議議定的事項由下級總河長,縣委、縣政府有關部門和縣河長辦按照職責分工組織落實。
第六條 河長會議主要任務是貫徹落實總河長會議安排部署,研究決定責任區(qū)河長制重點工作、實施方案、推進措施等。
河長會議由河長主持召開,由縣河長辦組織籌備,一般每年召開1次。參加會議人員為責任區(qū)下級河長,縣直有關部門分管負責人,縣河長辦主任等。
河長會議要形成會議紀要,由河長簽發(fā)。會議決定的事項由責任區(qū)下級河長,縣直有關部門和縣河長辦按照職責分工組織落實。
第七條 部門聯(lián)席會議主要任務是落實責任部門河長制工作任務,協(xié)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,協(xié)調開展專項整治工作;確定報請總河長或副總河長審定的事項。
部門聯(lián)席會議的召集人為分管水利或環(huán)保工作的副縣長,會議由縣河長辦組織籌備,不定期召開??h河長辦主任、副主任,縣政府有關部門分管負責人參加。
會議紀要由召集人審定后印發(fā),會議決定的事項按照職責分工由縣直有關部門負責落實。
第八條 縣河長辦會議主要任務是貫徹落實總河長、河長及部門聯(lián)席會議要求;組織審查河長制主要前期工作成果和考核辦法、規(guī)章制度;分解落實河長制年度目標任務及推進措施;擬定河長制督察檢查、考核評估等工作計劃或實施方案;確定報請總河長、副總河長及河長審定的事項。
縣河長辦會議由縣河長辦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開,不定期召開。參加會議人員為縣河長辦副主任、縣政府有關部門聯(lián)絡員。
會議紀要由縣河長辦主任審定后印發(fā),會議議定的事項由縣河長辦和有關部門負責落實。
第三章 信息管理
第九條 縣河長制信息管理主要包括信息管理平臺建設和信息收集、信息報送、信息通報、信息共享和信息公開等。
第十條 縣河長制信息管理平臺的建設和管理由縣河長辦負責,有關部門予以支持。信息平臺要具備信息采集、傳輸、查詢、匯總、提取、共享和發(fā)布等基本功能,并逐漸擴展實時監(jiān)測、遠程監(jiān)測等功能。
第十一條 信息收集工作由縣河長辦負責組織實施。信息收集主要內容為上級河長制工作政策、要求;其他縣經驗、做法;全縣河長制實施情況、效果;各級總河長、副總河長及河長變動情況等。
第十二條 縣河長辦負責信息的采集、整理或報送等工作。向市委、市政府報送的信息由總河長、副總河長審定;向總河長、副總河長及河長報送的信息由縣河長辦主任審定;上級有明確規(guī)定的從其規(guī)定。
第十三條 縣河長辦負責向下級總河長、河長,縣直有關部門等通報河長制工作信息。信息通報主要內容為縣總河長、副總河長及河長有關工作要求,全縣河長制目標任務、實施情況、執(zhí)法監(jiān)督、問題及整改落實情況等。
第十四條 信息共享主要內容為全縣河流基本信息,全縣各部門河長制工作信息,各級總河長、副總河長及河長相關信息,河長制考核辦法及標準,考核結果和表彰獎勵情況等。
第十五條 信息公開工作由縣河長辦負責,要通過縣政府門戶網站、河長制信息管理平臺,報紙、廣播、電視、網絡、手機客戶端等媒介公開河長制工作有關信息。
第四章 河長巡查
第十六條 為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,協(xié)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,總河長、河長要采取聽取匯報、查勘現(xiàn)場、審閱資料、座談交流、現(xiàn)場辦公等方式進行河流巡查??偤娱L每年至少巡查1次,河長每半年至少巡查1次。
第十七條 巡查主要內容為河長制工作情況,下級總河長、河長及縣直有關部門河長制責任落實及職責履行情況,河流治理及管理保護情況、取得的工作實效及存在的主要問題等。
第十八條 巡查應建立巡查記錄,載明巡查時間地點、主要內容、發(fā)現(xiàn)問題及要求等。
第十九條 縣河長辦就巡查發(fā)現(xiàn)的主要問題提出巡查整改意見,下級總河長、河長及有關責任部門應按照要求整改,并及時報送整改報告。
第五章 督察督辦
第二十條 為推進河長制工作落實,建立河長制督察和重點事項督辦制度(以下簡稱督察督辦)。督察督辦分縣政府督察督辦,縣河長辦督察督辦和部門督察督辦。督察督辦主要采取日常督察督辦、專項督察督辦和重點督察督辦等方式,根據(jù)督察督辦內容采取現(xiàn)場辦公、專題會議、聯(lián)席會議、派駐工作組、函詢等形式進行督察督辦。
第二十一條 縣政府負責對各鎮(zhèn)場街道及其總河長、副總河長及河長,縣委、縣政府有關部門全面推行河長制情況進行督察督辦。
縣河長辦負責對河長制組織實施中的重點、難點問題進行督察督辦。
河長制各職責部門負責對本行業(yè)河長制工作重點、難點和群眾反映的熱點問題進行督察督辦。
第二十二條 督察督辦單位采取“一區(qū)一單”或“一事一單”方式將督察督辦結果通知被督察督辦單位,并出具《督察(辦)意見書》。
被督察督辦單位要按照《督察(辦)意見書》要求及時整改,并向督察督辦單位報送整改報告。
第六章 河長制評估
第二十三條 全面推行河長制評估主要標準為工作方案到位、組織體系和責任落實到位、相關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、監(jiān)督檢查和考核評估到位。
第二十四條 縣河長辦要組織對各鎮(zhèn)場街道全面推行河長制情況進行評估,并出具評估意見。評估意見要載明對各項內容的評估情況、總體評估結論、存在主要問題及整改意見等。
第二十五條 被評估單位要針對提出的問題及整改意見及時進行整改,并報送整改報告。未按照要求落實整改的,要納入督察督辦事項。
第七章 監(jiān)督執(zhí)法
第二十六條 按照“各負其責,水下岸上同步治理”的原則,縣發(fā)改局、公安局、財政局、國土局、環(huán)保局、城建局、交通局、農經局、水利局、林業(yè)局、動監(jiān)局、水產局等有關部門,分別依據(jù)各自職責,依法負責河流管理保護的監(jiān)督及行政執(zhí)法工作。
第二十七條 縣河長制辦公室受理的舉報案件,要及時轉交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,有關部門要將調查處理結果報送縣河長辦。根據(jù)需要,縣河長辦可組織有關部門聯(lián)合執(zhí)法,具體辦法由縣河長辦另行制定。
第二十八條 各級行政與公安部門建立聯(lián)合執(zhí)法機制,建立聯(lián)絡員制度,聯(lián)絡員名單報河長辦備案,每年召開2次以上聯(lián)席會議,研究部署聯(lián)合執(zhí)法工作;定期或不定期開展河流聯(lián)合執(zhí)法專項行動,并通過日常聯(lián)合巡查、設立舉報電話、電子郵箱、執(zhí)法信息平臺等方式,及時收集案件線索,及時制止和查處水事違法行為。
第二十九條 對執(zhí)法發(fā)現(xiàn)的涉嫌犯罪的案件,行政和公安部門要嚴格依法履行職責。
第八章 考核問責和激勵
第三十條 河長制考核內容為《中共臺安縣委辦公室 臺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(fā)關于臺安縣實施河長制工作方案的通知》(臺委辦發(fā)〔2017〕34號)確定的各項部門職責和縣委、縣政府安排部署的其他河道治理及管理保護任務。
第三十一條 各年度縣級考核指標依據(jù)《中共臺安縣委辦公室 臺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(fā)關于臺安縣實施河長制工作方案的通知》(臺委辦發(fā)〔2017〕34號)確定的實施目標和縣委、縣政府要求等,由縣政府各有關部門以行業(yè)為單元分別制定,并將具體指標分解到各鎮(zhèn)場街道;同時,各有關部門要針對考核指標制定考核標準。
各有關部門要將考核指標和考核標準,于每年1月初報送縣河長辦。
第三十二條 由縣河長辦統(tǒng)籌匯總各部門年度考核指標,擬定各部門本年度賦分權重意見,起草縣考核工作方案,征求各有關部門意見后報總河長審定印發(fā)。
第三十三條 縣級考核工作由縣政府各有關部門組織實施,考核對象為各鎮(zhèn)場街道。各有關部門要根據(jù)縣考核工作方案編制考核工作實施細則,明確考核組織形式及頻次、時間等。
第三十四條 各有關部門每年要按照規(guī)定時間將年度考核結果以正式文件形式報送縣河長辦,由縣河長辦匯總計算各鎮(zhèn)場街道年度考核結果后,報送縣總河長、副總河長,抄報縣河長。
第三十五條 縣政府將河長制考核納入對各縣直部門工作績效考核內容,具體考核辦法由縣河長辦、縣委縣政府督查室制定。
第三十六條 對考核結果優(yōu)秀的單位或個人由縣政府給予獎勵。
對推行河長制和河道管理保護工作不力的,按照有關規(guī)定追究責任。
第九章 附 則
第三十七條 各鎮(zhèn)場街道要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級河長制工作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;縣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本辦法,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。
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(fā)之日起施行;由縣河長辦負責解釋。